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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印发《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08 浏览次数:7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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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本办法所称风电场改造升级是指对风电场风电机组进行“以大代小”,对配套升压变电站、场内集电线路等设施进行更换或技术改造升级,风电场改造升级分为增容改造和等容改造。

意见稿明确,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上网电价补贴电量部分按原项目电价政策执行,其余电量部分按项目重新备案当年电价政策执行。

重点摘要:

电网规划: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风电场改造升级的规划及备案情况,指导电网企业做好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相关的电网规划工作,将相关电网项目纳入省级电力规划,做好网源协调。

系统接入:电网企业负责风电场改造升级系统接入,确保送出线路改扩建工程同步投产,满足项目并网需求。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建设完成后,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开发企业按照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系统接入,加强并网安全管理,等容改造项目实施前应做好接入系统方案复核,增容改造项目实施前要重新办理接入系统意见。

并网消纳:电网企业负责做好风电场改造升级后的并网接入,加强并网安全管理,原并网容量不占用新增消纳空间。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各类项目,在保障性并网规模内,优先将新增并网容量纳入本省(区、市)保障性并网规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并网。

并网协议:电网企业负责指导开发企业开展涉网试验及保障网络安全、电力系统安全所必须的其他试验,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原则,与开发企业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用地保障: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用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风电场原则上不进行改造升级,风电场改造升级应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改造升级确需使用林地的,应符合使用林地条件并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对不改变风电机组位置且改造后用地面积总和小于改造前面积的改造升级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不需重新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财政补贴:运营期未满20年且累计发电量未超过改造前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的改造升级项目,按照《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相关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风电场改造升级期间须计入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年限,改造升级完成后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6号)有关规定进行补贴清单变更,每年补贴电量为改造前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的5%(实际发电量未达到改造前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5%的,补贴电量按实际发电量执行)。风电场完成改造升级后,运营期满20年或累计发电量超过改造前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上网电价: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上网电价补贴电量部分按原项目电价政策执行,其余电量部分按项目重新备案当年电价政策执行。


原文如下:

《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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