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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夏冬两季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的基础上浮20%

发布时间:2021-12-29 浏览次数:73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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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江苏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22年1月15日起,将工业用电(含大工业用电和100千伏安及以上普通工业用电)峰谷时段调整为:峰期8:00-11:00、17:00-22:00,平期11:00-17:00、22:00-24:00,谷期0:00-8:00,峰谷平各时段仍维持8个小时不变。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电实施夏、冬两季尖峰电价。每年7至8月,日最高气温达到或超过35℃时,10:00-11:00和14:00-15:00,执行夏季尖峰电价,同时将17:00-18:00从峰期调整为平期;12月至次年1月,日最低气温达到或低于-3℃时,9:00-11:00和18:00-20:00,执行冬季尖峰电价。夏、冬两季尖峰电价,统一以峰段电价为基础,上浮20%。

根据日前江苏省公布的江苏省工业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表,高峰时段电价=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1+上浮比例),大工业用电高峰时段上浮比例71.96%,可知:

大工业尖峰电价=峰段电价╳(1+20%)

=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1+71.96%)╳(1+20%)

=2.06╳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

大工业尖峰时段用电价格为市场交易价格的2.06倍


详情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发改价格发〔2021〕1327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电力公司:


为更好地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业用电峰谷时段

为适应电力系统用电峰谷特性变化和新能源快速发展,自2022年1月15日起,将工业用电(含大工业用电和100千伏安及以上普通工业用电)峰谷时段调整为:峰期8:00-11:00、17:00-22:00,平期11:00-17:00、22:00-24:00,谷期0:00-8:00,峰谷平各时段仍维持8个小时不变。

二、完善大工业用电季节性尖峰电价

为确保能源稳定供应,保障电网运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电力用户主动避峰,提升整体电力系统效能,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自2022年1月1日起,对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电实施夏、冬两季尖峰电价。每年7至8月,日最高气温达到或超过35℃时,10:00-11:00和14:00-15:00,执行夏季尖峰电价,同时将17:00-18:00从峰期调整为平期;12月至次年1月,日最低气温达到或低于-3℃时,9:00-11:00和18:00-20:00,执行冬季尖峰电价。夏、冬两季尖峰电价,统一以峰段电价为基础,上浮20%。

夏季日最高气温、冬季日最低气温,均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19点新闻联播节目后天气预报发布的南京次日最高温度、最低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

三、有关事项

积极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落实国家“电力现货市场未运行的地方,要做好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要求,对市场交易合同(包括直接购电合同、代理购电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市场电价峰谷比例低于电价市场化改革前我省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结算时,用户用电价格按分时电价峰谷(含尖峰)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并以用户到户电价为基础进行上下浮动。

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分时电价政策宣传解读,指导当地电网企业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认真跟踪政策执行效果。

请省电力公司根据本通知规定,尽快组织各地认真落实相关政策,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网上国网”APP、95598供电服务热线、“国网江苏电力”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将政策提前告知相关用户,对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要逐一进行政策解读,同时,加快开展计量采集设备升级和电费结算系统调整工作,确保政策及时执行到位。

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如国家退出新的政策,按照新的政策执行。各地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12月23日




来源: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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