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35号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向建设项目取费和整顿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为统一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项目、内容和编制方法,并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系指根据有关规定应在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的,并列入建设项目总概算或单项工程综合概预算的,除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工器具购置费以外的一些费用。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的编制应贯彻细算粗编、不留活口的原则,以利于实行费用包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编制各项费用的具体定额,一般不应增加新的费用项目。对项目所包含的内容也不要随意增加,对其中个别费用项目在本地区、本部门不发生的不应计列。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编制原则、项目划分、项目内容、计算方法以及全国能够统一和必须统一的定额由国家计委制订、颁发和管理。除统一定额以外的其他具体费用定额,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的规定,负责制订、审批、颁发和管理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1、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制订实施细则并颁发执行。
2、建设单位管理费、研究试验费、生产职工培训费、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施工机构迁移费和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矿山井巷维修费、预备费等定额,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订、审批、颁发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其所属建设项目可结合本地区的特点进行调整。
3、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其他费用定额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订、审批、颁发和管理。
四、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和编制方法:
1、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指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所应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迁坟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
编制方法:(1)根据有权单位批准的建设用地、临时用地面积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颁发的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办法,按水电部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2)此项费用除预备费外,不作其他费用计取的基础。
2、建设单位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际加费、劳保支出、差旅费、办公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劳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合同公证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完工清理费、建设单位的临时设施费和其他管理费用性质的开支。
编制方法:以“单项工程费用”总和为基础,按照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分别制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率计算;或以管理费用金额总数表示。对于改、扩建项目应适当降低费率。
3、研究试验费:指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按照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需的费用,以及支付科技成果、先进技术的一次性技术转让费。不包括:(1)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开支的项目;(2)应由间接费开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3)应由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单位的事业费或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的项目。
编制方法:按照设计提出的研究试验内容和要求进行编制。
4、生产职工培训费:是指(1)新建企业或新增生产能力的扩建企业在交工验收前自行培训或委托其他厂矿培训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2)生产单位为参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以熟悉工艺流程、机器性能等需要提前进厂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培训人员和提前进厂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差旅费、实习费和劳动保护费等。
编制方法:根据初步设计规定的培训人员数,提前进厂人数,培训方法、时间和职工培训费定额计算。
有的工程不发生提前进厂费的,不得包括此内容。
5、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指为保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初期正常生产、使用和管理所必需购置办公和生活家具、用具的费用。改、扩建项目所需的办公和生活用具购置费,应低于新建项目的费用。
范围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阅览室、文娱室、食堂、浴室、理发室、单身宿舍和设计规定必须建设的托儿所、卫生所、招待所、中小学校等的家具用具。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严格控制购置范围。
编制方法:按照设计定员和办公生活用具综合费用定额,中学、小学、招待所、托儿所、卫生所六项费用定额计算,包干使用。
6、联合试运转费:指新建企业或新增加生产工艺过程的扩建企业,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设计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整个车间的负荷或无负荷联合试运转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大于试运转收入的亏损部分;必要的工业炉烘炉费。不包括应由设备安装费用开支的试车费用。
不发生试运转费的工程或者试运转收入和支出可相抵销的工程,不列此费用项目。
费用内容包括:试运转所需的原料、燃料、油料和动力的消耗费用,机械使用费用,低值易耗品及其他物品的费用和施工单位参加联合试运转人员的工资等。
试运转收入包括:试运转产品销售和其他收入。
编制方法:“以单项工程费用”总和为基础,按照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的试运转费率计算或以运转费的总金额包干使用。
7、勘察设计费:指(1)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时,按规定应支付的工程勘察设计费;(2)为本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而支付的费用;(3)在规定范围内由建设单位自行勘察设计所需的费用。
编制方法:按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和有产规定进行编制。
8、供电贴费:指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应交付的供电工程贴费、施工临时用电贴费。
编制方法:按国家计委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执行。
9、施工机构迁移费:指施工机构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经有关部门决定成建制地(指公司或公司所属工程处、工区)由原驻地迁移到另一地区所发生的一次性搬迁费用。不包括(1)应由施工企业自行负担的,在规定距离范围内调动施工力量以及内部平衡施工力量所发生的迁移费用;(2)由于违反基建程序,盲目调迁队伍所发生的迁移费;(3)因中标而引进施工机构迁移所发生的迁移费。
费用内容包括:职工及随同家属的差旅费、调迁期间的工资、施工机械、设备、工具、用具和转转性材料等的搬运费。
编制方法: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应经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同意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百分比或类似工程预算计算。施工图预算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队伍调迁计划进行计算。
10、矿山巷道维修费:指锚喷支护巷道、木支架巷道、钢筋混凝土支架巷道建成后至称交生产前,由施工企业代管期间所发生的维修费。
编制方法: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11、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的其他费用:指(1)应聘来华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的生活和接待费;(2)为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派出人员到国外培训和进行设计联络和设备材料检验所需的旅费、生活费和服装费等;(3)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专利和技术保密费、延期或分期付款利息、进口设备材料检验等;(4)从国外引进成套设备建设项目在工程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险或安装工程险应缴付的保险费。
编制方法:(1)-(3)项按照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第(4)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外汇管理总公司的规定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费率计算。
五、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指新建项目为保证初期正常生产所必须购置的第一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仪器、工卡模具、器具等的费用。不包括备品备件的购置费,该费应随同有关设备列入设备费中。
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按投资构成划分,应计入工器具费。
编制方法:以全厂设备购置为基础,按照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费率计算或按生产工人设计定员及定额计算或以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的金额总数由建设单位包干使用。
六、预算费:指在初步设计和概算中难以预料的工程和费用,其中包括实行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的预算包干费用,其用途如下:
1、在进行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范围内所增加的工程和费用。
2、设备、材料的价差。
3、由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4、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时,验收委员会(或小组)为鉴定工程质量,必须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的费用。
编制方法:以“单项工程费用”总计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包括本项费用)之和,按照规定的预备费率计算。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应按国内配套部分费用计算。
施工图预算包干系数,以直接费和间接费之和为基础计算。
七、工程建设各项费用的编制,应按规定的计算程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进行计算。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